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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法規整理]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

衛福部 105 年 9 月 6 日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公告 已經停止適用。 發文單位: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 1081611174 號 發文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條: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條(108.06.04) 主 旨:本部 105 年 9 月 6 日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公告,自即日停止適用。 公告事項:本部 105 年 9 月 6 日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公告修正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」,已規定於 108 年 6 月 4日衛授食字第 1081201387 號令發布訂定之「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」且於 108 年 7 月 1 日施行,爰旨揭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。 編  註:1.依本筆資料,原衛生福利部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公告,自即日停止適用。 取而代之的是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(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)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(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)包括相關圖表附件,請至衛福部 法規名稱: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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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 網站

配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,自110年7月1日起,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、一般化粧品登錄制度及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新制規定等管理制度亦將施行,加強化粧品管理,提升化粧品之衛生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。 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食藥署)表示,自110年7月1日起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,產品標示、成分、品質、衛生安全及製造場所,均須符合化粧品管理規定,強化一般牙膏、漱口水之產品品質及衛生安全;一般化粧品(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)於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,應於食藥署建置之「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」完成產品登錄,有助於主管機關掌握國內市場流通化粧品品項,消費者亦可使用該平台(網址:http://cos.fda.gov.tw/TCAL/cospq/cospq0101f.jsp)查詢產品相關資訊;化粧品標示新制規定更明確化粧品標示事項管理,規範成分排列次序、中文應標示事項之字體大小等規定,有助於消費者清楚辨識及查覽產品資訊,保護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安全。 最後,食藥署提醒消費者若發現有不良品或使用時發生不良反應,可通報食藥署建置的「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」,網址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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