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-03-09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為推動化粧品製造業者落實品質管理,確保化粧品之製造品質、衛生及安全,並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要求,詳如說明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。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81102748號公告,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如下:
(一)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製造場所:自113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(GMP)。
(二)嬰兒用、唇用、眼部用與非藥用爾膏、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:自114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(GMP)。
(三)其他一般化粧品(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皂業者除外)之製造場所:自115年7月1日起應全面符合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(GMP)
二、爰此,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13日衛授食字第1081103973號公告之「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」,檢視所屬場所之軟硬體配置是否符合規定,若涉及硬體改善事項,應及早妥適規劃與因應,若涉及軟體改善事項,應配置相應人員進行研議與考量。
三、為提升化粧品製造業者對化粧品GMP之認知與了解,本署將辦理化粧品GMP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,相關訊息將陸續公布於本署網頁,查詢路徑為「業務專區>化粧品>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轉區(含自願性化睚品優銀製造規範)」,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。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.aspx?sid=1505
法規名稱: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