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法規整理]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

衛福部 105 年 9 月 6 日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公告 已經停止適用。

發文單位:衛生福利部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 1081611174 號
發文日期: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相關法條:
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條(108.06.04)
主 旨:本部 105 年 9 月 6 日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公告,自即日停止適用。
公告事項:本部 105 年 9 月 6 日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公告修正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」,已規定於 108 年 6 月 4日衛授食字第 1081201387 號令發布訂定之「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」且於 108 年 7 月 1 日施行,爰旨揭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。
編  註:1.依本筆資料,原衛生福利部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公告,自即日停止適用。

取而代之的是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(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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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一: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.PDF
附件二: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.PDF
附件三: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.PDF
附件四: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