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

法規名稱: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
修正日期: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
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食品藥物管理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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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條
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以下稱本法)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
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,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,且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。
前項廠房之建築,應堅固,並能防鼠、防蟲、防塵,且易於清潔。
第 3 條
除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工廠登記者外,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內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天花板、牆壁及地板採用不易發生粉塵之建材,並保持平滑無裂痕。
二、配管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,並力求隱蔽。
三、排水口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。
第 4 條
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製造、包裝、儲存及其他相關區域,應明確區隔及標示;其原料、物料、半成品及成品之儲存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