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

訂定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| 發布日期:2019-06-27 | 更新日期:2019-06-27 發布單位: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、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、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 主旨:訂定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。 依據: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。 公告事項:得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: 一、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,其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、熱能規模,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者。 二、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。 三、上述化粧品製造場所,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。 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53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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