手工皂標示規定,手工皂標籤內容,手工皂標籤

法規名稱: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修正日期: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7 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,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: 一、品名。 二、用途。 三、用法及保存方法。 四、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 五、全成分名稱,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。 六、使用注意事項。 七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、地址及電話號碼;輸入產品之原產地(國)。 八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,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,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。 九、批號。 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。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,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。但第五款事項,得以英文標示之。 第一項各款事項,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,應於標籤、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。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、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 化粧品販賣業者,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、仿單、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。 請參照相關法規: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3大新制 110年7月1日上路 :配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,自110年7月1日起,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、一般化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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